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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2019年一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简答题练习
来源:海大源 | 作者:unhrnet | 发布时间: 2019-04-19 | 2738 次浏览 | 分享到:
海南省2019年一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简答题练习

海南省2019年一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简答题练习

1、简述集体劳动争议与团体劳动争议的区别。

参考解析:

第一,当事人不同。集体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劳动者一方是10人以上基于共同理由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团体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劳动者一方是工会组织或集体协商的职工代表,另一方是用人单位或其组织(雇主组织)。

第二,内容不同。集体劳动争议中的各个当事人应当具有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共同理由,即基于同样的事实和共同的要求,但是只限于争议申诉的特定部分劳动者各自的具体利益;团体劳动争议则是以全体劳动者的整体利益为争议标的。

第三,处理程序不同。

1)集体劳动争议因有共同理由,为简化争议处理程序,法律规定提请集体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应推举代表参加争议处理活动,其实质仍为个人劳动争议;

2)集体劳动争议推举的代表在争议处理程序中的行为只代表提起申诉的劳动者的意愿和利益,对未提起申诉的劳动者不具有法律意义;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集体劳动争议作出仲裁裁决后,部分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裁决对提出起诉的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

4)对未提出起诉的部分劳动者发生法律效力,如其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5)团体劳动争议中的工会的法定代表人是工会主席或职工代表中的首席代表;

6)在争议处理程序中,其行为涉及工会(或职工代表)所代表的全体劳动者的意愿和利益,仲裁、协调或诉讼结果对全体劳动者具有法律意义。

2、简述劳动行政部门作为团体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协调处理争议的程序。

参考解析:

(1)申请和受理。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书面提出协调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自动立案受理。

(2)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在调查了解争议情况的基础上,针对争议内容制订协调处理方案,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

(3)向政府报告情况并提出建议。当争议双方矛盾尖锐并有可能激化,造成上访、怠工、请愿、游行、罢工等严重后果时,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应当及时向政府报告情况,并提出解决争议的建议。

(4)协调处理。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组织同级工会代表、企业方面代表及其他代表与团体争议当事人各方首席代表共同进行协调,查清争议事实,争议双方各自的理由,促使争议迅速解决。

(5)制作《协调处理协议书》。

1)《协调处理协议书》应当载明协调处理申请、争议的事实和协调结果,双方当事人就某些协商事项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将继续协商的有关事项予以载明。

2)《协调处理协议书》由集体协商争议协调处理人员和争议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3)争议双方均应遵守生效后的《协调处理协议书》。

4)该《协调处理协议书》成为集体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对集体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5)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应当监督协调处理协议的执行情况。

(6)此类争议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15日内结束,争议复杂或因其他客观因素影响需要延期的,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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