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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综合分析题
1、背景综述
万某2005年2月1日与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1年。合同到期后,万某与公司两次订立了期限为1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8年1月31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万某向公司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认为双方不存在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条件。双方协商不一,公司通知万某终止劳动关系。
分析要求:
1、《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哪些情形劳动者可以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本案中公司是否需要与万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什么?
答案:
1、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公司不必与万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虽然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合同的,经劳动者提出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该法第97条同时规定,第14条中规定的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因此,万某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